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8〕4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73********,汉族,山西省翼城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翼城县**镇**街**号。因盗窃罪,于2004年4月被翼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2008年12月18日减刑释放;因盗窃罪,于2010年4月被翼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翼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0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3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6日上午,郭某某乘坐客车从翼城县去至我县龙港镇杏园社区定都村谭某某家,通过撬门入室方式进入谭某某家厨房内,用厨房内的“火柱”将谭某某家房门锁撬开,在其家中未盗窃到财物。同日,郭某某又去至定都村曹某某家中,用厨房内的“火柱”将曹某某家门锁撬开,将木箱中一皮包内的现金1500元盗走。后郭某某回到翼城县,盗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以上郭某某实施盗窃作案2起,盗窃金额共计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等人的陈述;4.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法医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春丽
2018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沁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