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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18-05-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8〕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94********,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沁水县**乡**街**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月1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17年9月26日18时30分许,赵某某驾驶晋E****6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坪曲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沁水县境内125km+300m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将前方由北向东推着自行车前行的吕某某撞倒,造成吕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沁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晋公交认字[2017]第002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沁)公物鉴(法病)字[2017]04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春丽

  2018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沁水县**乡**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 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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