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8〕8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81********,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沁水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11月21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月1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3日19时30分许,祁某某驾驶晋E****8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在沁水县郑庄镇东郎村后河自然庄路段与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时风牌手扶拖拉机相撞后,祁某某驾车继续行驶,又在郑庄镇吕村村附近路段与郭某某驾驶的晋E****7号切诺基牌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祁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经鉴定,祁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春丽
2018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 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