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8〕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75********,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沁水县**镇**村**组**号。1998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6月1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3日凌晨2时30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晋E****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坪曲线行驶至沁水县胡底乡蒲池村路段时,被沁水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李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4.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沁林
2018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 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