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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
时间:2019-01-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8〕14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72********,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沁水县**镇**街**巷**号。2016年7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董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2017年,董某某在沁水县国税局附近路段捡到牛某某的驾驶证,后为冒用牛某某的驾驶证信息,在自己家中将牛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上的照片变造为本人照片。2018年8月9日17时28分许,董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E****0的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坪曲线沁水县境内126km+500m路段时,向民警出示了其变造的驾驶证,被沁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变造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沁林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镇**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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