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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
时间:2019-01-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8〕1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69********,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大专文化,住沁水县**镇**巷**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8年9月12日退回沁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沁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0月11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甲为偿还欠款、购买彩票,明知自己无能力办理药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护士证、大专等毕业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仍多次以给他人办理以上相关证件为由,骗取他人财物。

  1.2014年6、7月份,李某甲以给何某甲办理护士证为由,骗取其现金13000元;2014年10月份,李某甲以给其办理中专毕业证为由,骗取其现金7800元。共计骗取何某甲现金20800元。

  2.2014年7月,李某甲以给李某丙丈夫高某某办理中专毕业证为由,骗取其现金7800元;2016年6月,李某甲以给李某丙办理本科毕业证为由,骗取其现金15000元。共计骗取李某丙现金22800元。

  3.2014年9月,李某甲以给张某甲办理医师资格证为由,骗取张某甲现金22000元;2015年7月,李某甲以给张某甲表弟办理本科毕业证为由,骗取其现金13000元。共计骗取张某甲现金35000元。

  4.2014年11月,李某甲以给张某乙办理医师资格证为由,骗取其现金23000元。

  5.2015年6月,李某甲以给张某丙办理中专毕业证为由,骗取其现金13500元。

  6.2015年8月,李某甲以给都某某办理中专毕业证为由,骗取其现金13000元。

  7.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李某甲以给樊某某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为由,分两次骗取其现金15000元。

  8.2016年春天,李某甲以给王某丙(曾用名王某乙)办理本科毕业证为由,骗取其现金10000元。2017年11月,李某甲退给王某丙现金4000元,实际骗取现金6000元。

  9.2016年3月,李某甲以给李某丁办理本科毕业证为由,骗取其现金13000元。

  10.2016年3月,李某甲以给柳某某办理本科毕业证为由,骗取其现金13000元。

  11. 2016年4月,李某甲以给平某某办理主治医师职称为由,骗取其现金10000元。

  12.2016年6月,李某甲以给李某戊办理护士证和护士毕业证为由,分两次骗取其现金13500元。

  13.2016年6月,李某甲以给段某某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为由,骗取其现金15000元。2018年1月,李某甲退给段成平现金5000元,实际骗取现金10000元。

  14.2016年6月,李某甲以给冯某某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为由,骗取其现金22000元。2018年1月,李某甲退给冯某某现金5000元,实际骗取现金17000元。

  15.2016年7月,李某甲以给王某丁办理医师资格证为由,骗取其现金13000元;2017年4月,李某甲以给王某丁妻子李某己办理毕业证为由,骗取其现金8000元。共计骗取王某丁现金21000元。

  16.2016年8月,李某甲以给王某戊办理主治医师职称为由,骗取其现金12500元。

  17.2016年8月,李某甲以给张某乙办理主治医师职称为由,骗取其现金12500元。

  18.2016年9月,李某甲以给李某庚办理助理医师资格证为由,骗取李某庚现金13500元。

  19.2016年10月,李某甲以给闫某某办理助理医师资格证为由,骗取其现金8000元。

  20.2016年11月,李某甲以给邱某某办理乡村助理医师资格证为由,骗取其现金10000元。

  21.2016年12月,李某甲以给吴某某办理乡村医师资格证为由,骗取其现金6500元。

  22.2017年年初,李某甲以给畅某某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为由,骗取其现金20000元。

  23.2017年4月,李某甲以给马某某办理大专毕业证为由,诈骗其现金7500元。

  24. 2017年4月,李某甲以给梁某某办理医师资格证为由,骗取其现金22000元。

  25.2017年上半年,李某甲以给曹某某办理职业医师资格证为由,骗取其现金19000元。

  26.2017年8月,李某甲以给王某庚办理药师资格证为由,骗取王敏现金7800元。

  27.2017年8月,李某甲以给丁某某办理乡村医师资格证为由,骗取丁李霞现金6000元。

  28. 2017年9月,李某甲以给何某某办理洛阳卫校毕业证为由,骗取其现金6700元。

  29.2017年11月,李某甲以张某辛办理职业医师资格证为由,骗取其现金14000元。

  30.2018年1月,李某甲以给力某某办理职业中医师资格证为由,骗取其现金10000元。

  综上,李某甲诈骗以上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2600元,诈骗所得赃款用于偿还欠款和购买彩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等;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甲等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422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沁林 

  2018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沁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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