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公诉刑诉〔2016〕13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夏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县**镇**村**巷**组**号。2007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9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2016年7月31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0月31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段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去到沁水县龙港镇、端氏镇以及晋城市城区等地,用假发乔装,选择女性为侵害对象,尾随被害人,乘其不备,驾驶摩托车实施抢夺作案4起。
1、2016年7月24日8时许,段某某伙同他人去到沁水县龙港镇新城社区新建东街路段,乘杨某甲不备,抢夺杨佩戴的一条黄金项链,抢夺过程中将项链扯断,将其中3.77克项链抢走,价值1301元,并造成杨某甲倒地受轻微伤。
2、2016年7月24日10时许,段某某伙同他人沿坪曲线去到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乘张某某不备,抢夺张佩戴的16.88克黄金项链一条,价值5874元。
3、2016年7月24日13时许,段某某伙同他人去到晋城市城区道头村路段,乘李某某不备,抢夺李佩戴的13.29克金兰牌千足金项链一条,价值4186元。
4、2016年7月30日10时许,段某某伙同他人去到沁水县龙港镇县城西街路段,趁杨某乙不备,试图抢夺杨佩戴的11.15克黄金项链一条(价值3880元)。抢夺过程中,段某某将项链扯断,但未能将该项链抢走(未遂)。
综上,段某某抢夺作案共计4起,抢夺财物总价值113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沁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亚锋
2016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押于沁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