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8〕4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86********,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沁水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1日22时15分许,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珠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沁水县龙港镇杨河社区圆盘南巷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交叉路口时,与沿杨河新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由尚某甲驾驶的五羊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尚某乙乘坐)相撞,造成秦某某、尚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秦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秦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尚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尚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市)公鉴(理化)字[2018]145号理化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沁林
2018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