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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19-01-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8〕5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95********, 山西省沁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沁水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2018年4月23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5日2 时05分许,崔某某酒后驾驶晋E****6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沁水县城新建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沁水县地税局路段时,撞至王某某停放在道路北侧的晋E****9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尾部后,又撞至道路中央的隔离护栏上,造成护栏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崔某某驾车驶离现场。

  经鉴定,崔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崔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锋 

  2018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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