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文书公开
起诉书(林某某、王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时间:2021-04-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住晋城市城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8月26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1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路**社区**号。无前科。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8月25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林某某销售的汾酒系列产品为灌装散酒所制的假冒汾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以不到市场价一半的价格,通过微信方式从林佳云处****.231万元的上述汾酒,林某某一并向王某甲提供了伪造的《晋城市双赢酒业商贸有限公司供货凭证》的票据。随后王某甲加价销售到晋城城区、沁水、阳城、陵川等地的多家饭店、烧烤摊、卤肉店、门市部,销售金额共计24万余元。后经晋城市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查询,晋城市城区无晋城市双赢酒业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信息, 经山西杏花村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从王某甲处扣押的45度的防伪老白汾酒、42度的玻璃汾酒、53度的玻璃汾酒系假冒山西杏花村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锋

  检察官助理:石瑾瑾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现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检务公开
本院简介
机构职能
历史沿革
检察视频
检察视频
检察视频
互动平台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