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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郭某某等5人盗窃案)
时间:2021-04-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沁水县人,住沁水县**镇**村**号。2018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元。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山西省阳城县人,住阳城县**镇**街**号。无前科。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阳城县人,住阳城县**镇**园**号。1999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7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阳城县人,住阳城县**镇**村**小区。1999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2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阳城县人,住阳城县**镇**楼**室。1998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000元,200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2015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孙某某、张某甲、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二人共同预谋盗窃沁水县郑村镇王街村老姆掌庙的石柱础。

  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马某某纠集孙某某、张某甲,由张某甲驾驶晋E****3面包车前往老姆掌庙作案踩点。同年4月26日晚,马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再次驾车携带由郭某某提供的千斤顶、槽钢、扳手、螺杆等工具,前往老姆掌庙实施盗窃,但因作案工具问题,未能将石柱础盗走。2020年4月27日,马某某、孙某某、张某甲、许某某四人驾车,携带经改造后的工具,再次到老姆掌庙进行盗窃,其四人共同将老姆掌正殿门前的两个石柱础盗走,并于4月28日凌晨送至郭某某家中藏匿在其车库内。2020年4月28日晚,马某某、孙某某、张某甲三人再次到老姆掌庙盗窃剩余的两个石柱础时,发现通往老姆掌庙的必经之路被挖断,其三人离开。2020年4月30日,被盗石柱础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6月5日经山西博物院鉴定,被盗两个石柱础为明代狮穿杌凳式砂石柱础,属一般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五被告人供述;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4、抓获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孙某某、张某甲、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孙某某、张某甲、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五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小棉

  检察官助理:周博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许某某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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