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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时间:2021-10-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沁水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沁水县龙港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21年9月8日经我院决定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山西**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某为了联系直购电客户,通过张某某、马某某、曹某某介绍与柳某某取得联系。后柳某某通过山西沁水**煤业有限公司某中心主任赵某某了解到**煤业有限公司符合签订直购电合同条件,并从赵某某处获取了**煤业有限公司的用电户号。

  2020年11月,柳某某在未与**煤业有限公司沟通的情况下,为了能够以**煤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山西**有限公司签订直购电合同,柳某某通过从赵某某处获取到**煤业有限公司印章印模。2020年11月12日,柳某某在端氏镇霍某某经营的“**刻章”店,以200元的价格伪造了**煤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并于同日在端氏高速路口一加油站内,用其伪造的印章和山西**有限公司签订了《山西省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关系确认书》。**煤业有限公司发现其公司用电户号被山西**有限公司绑定后,向沁水县公安局报案。

  经鉴定,在送检的存疑“山西省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关系确认书”上的“**煤业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沁水县公安局提取的“**煤业有限公司”印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沁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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