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时55分许,霍某某无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宗申牌110型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人民超市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霍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