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文书公开
起诉书(翟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21-10-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诉〔2021〕75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乡**村**组,住址同户籍地。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16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院批准,于2021年7月29日被沁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7月15日20时20分许,翟某某驾驶豫C****3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沿许加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沁水县境内10km+700m路段时,将路上行人于某甲、胡某某撞倒,造成于某甲、胡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某甲、胡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翟某某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乙、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车物痕迹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6.视频资料:事故现场、事故经过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翟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百川

                                                 检察官助理 原  媛

  2021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附带民事诉讼书6份

检务公开
本院简介
机构职能
历史沿革
检察视频
检察视频
检察视频
互动平台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