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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贷款诈骗案)
时间:2021-10-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址同户籍地。2013年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18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不起诉)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5月,赵某某因无法从沁水农商银行(原沁水县农村信用联社)贷出款项,便多次联系马某某让马某某以个人名义在沁水县农商银行贷款,并许诺贷款用于购车,贷款到期后由赵某某归还,并给马某某好处费。贷款过程中,该赵指使马某某和谭某甲(不知情)虚构夫妻关系,伪造有独立住房、小轿车等财产信息,骗取沁水农商银行贷款50000元。该贷款由赵某某使用购买半挂车经营,赵某某支付马某某2000元、谭某甲1000元好处费。马某某于2020年11月16日将50000元贷款归还沁水县农商银行。 

另查明,自2009年至2012年,赵某某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间隔购买了五辆半挂货车用于经营,购车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或者个人借款。其经营半挂货车盈利后便用于打黑彩赌博、挥霍,因无力支付分期款项,车辆屡次被给车辆上户的公司收回,赵某某本人无力偿还个人借款和银行贷款。2010年赵某某在沁水农商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经营半挂车,因为上述原因被给车辆上户的公司收回,赵某某无力归还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农户贷款档案、银行交易流水、车辆上户手续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百川 

                                               检察官助理 原  媛 

2021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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