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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三人盗窃案)
时间:2021-10-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河津市**办事处**村**巷**号,无业。1997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2011年 6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治市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1月6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1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0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住夏县**镇**村**巷**号第**组,无业。2019年5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被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2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1月20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1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运城市盐湖区**街**家属院**单元**室。无业。2016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1月6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1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住平陆县**镇**村**组,无业。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平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5月13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1月6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1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卫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4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卫某某从运城市夏县乘坐客车到沁水县城实施盗窃,先行踩点后二人在县城印象小区,尾随住户从四号楼一单元门进入地下室,由卫某某望风,刘某某利用在网上购买的“强开”开锁工具,在该地下室的多个房间内盗窃二十年老白汾、贵州茅台、茅台迎宾等各种酒,二人将所盗来的酒藏入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内逃离现场,后由卫某某负责销赃。

      2、202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再次伙同卫某某到沁水县城实施盗窃,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在县城新苑小区三号楼地下室的多个房间内盗窃白酒共三箱,二人将所盗来的酒藏入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内逃离现场,后由卫某某负责销赃。

      3、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再次伙同张某某、郭某某三人,由郭某某驾车到我县印象小区实施盗窃。刘某某、张某某采用上述作案方式进入印象小区三号楼地下室,由张某某望风,刘某某实施盗窃,在三号楼地下室的多个房间内盗窃二十年老白汾酒、西凤酒、潞酒等各种酒,二人将所盗来的酒藏入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内,搬至在外接应的郭某某驾驶的车上,三人驾车逃离现场。后三人将所盗来的酒分赃。

  2021年1月5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后,分别在刘某某家中查获二十年陈酿西凤酒2瓶、二十年陈酿老白汾酒4瓶、财源滚滚酒2瓶、原浆酒1瓶、郎酒2瓶。在张某某家中查获潞酒1瓶、龙腾盛世酒1盒、五粮液酒1瓶、京玉酒1瓶。在卫某某家中查获茅台迎宾酒2瓶、贵州茅台酒1瓶、茅台封藏特醇酒1瓶、老传统青花瓷二十年1瓶、杏花村三十年陈酿1瓶、二十年陈酿老白汾酒1瓶。在郭某某家中查获二十年陈酿老白汾酒1瓶。

  经鉴定,被盗的潞酒中准价为142元/瓶,龙腾盛世酒中准价为360元/瓶,五粮液酒中准价为1190元/瓶,京玉酒中准价为320元/瓶,西凤酒20年中准价为259元/瓶,财源滚滚酒中准价为310元/瓶,郎酒中准价为317元/瓶,老白汾酒二十年中准价为320元/瓶,茅台迎宾酒中准价为225元/瓶,茅台封藏特醇酒中准价为180元/瓶,老传统青花瓷二十年中准价为168元/瓶,杏花村三十年陈酿中准价为180元/瓶,贵州茅台酒中准价为2733元/瓶。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盗窃三次,盗窃数额19335元;被告人卫某某参与盗窃两次,盗窃数额9791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一次,盗窃数额9544元;被告人郭某某参与盗窃一次,盗窃数额9544元 。

  破案后,部分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闫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田某某陈述;2、四被告人供述;3、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4、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卫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卫某某、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小棉

  检察官助理  张凯

  2021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卫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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