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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贷款诈骗案)
时间:2021-10-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镇**村,住址同户籍地。201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沁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沁水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2012年5月份,赵某某(己起诉)因无法从沁水农商银行(原沁水县农村信用联社)贷出款项,便多次联系马某某许诺贷款用于购车,贷款到期后由赵某某归还,并给马某某好处费,让马某某以个人名义在沁水县农商银行贷款。贷款过程中,该赵指使马某某和谭某某(不知情)虚构夫妻关系,伪造有独立住房、小轿车等财产信息,骗取农商银行贷款50000元。该贷款由赵某某使用购买半挂车经营,该赵支付马某某2000元、谭某某1000元好处费,马某某于2020年11月16日将50000元贷款归还沁水县农商银行。

  另查明,自2009年至2012年,赵某某分期付款共购买半挂车五辆用于经营,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或者个人借款,经营半挂车期间盈利后用于打黑彩赌、挥霍,无力归还借款和银行贷款,经营半挂车几个月后因无力支付分期款项屡次被车辆上户的公司收回。2010年赵某某在沁水农商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经营半挂车,因为上述同样的原因被上户公司收回,无力归还贷款。马某某对赵宁宁分期付款购买半挂车经营情况及打黑彩赌博、挥霍等情况并不知情。

  我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沁水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经审查认为,马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理由如下:

  从申请贷款的起因看,马某某并未主动向沁水农商很行申请贷款,开始也不同意帮助赵某某贷款,是赵某某以贷款经营半挂车为名,许诺一年后赵某某归还借款,并以马某某的名义向沁水农商银行贷款,赵宁宁多次找马某某要求其帮忙,马某某才答应帮助贷款的。

  马某某从沁水农商银行贷款5万元后,立即将5万元贷款的银行卡交给了赵某某控制使用,马某某并未使用和支配5万元贷款,也未与马某某商量如何使用。

  赵某某取得5万元贷款并用于购买半挂车经营,与赵某某许诺贷款用于购车的陈述一致,与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一致,与马某某预想协助贷款的用途一致。

  马某某与赵某某有恶意串通骗取贷款的共同故意,但对于贷款诈骗非法占有方面,二人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马某某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的共犯。

  本院认为,马某某虽然实施了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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