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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1-10-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沁水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9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22日1时40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晋E*****号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沁水县端氏镇杏林村附近路段时,撞至道路西侧路边的防护栏上,造成车辆、防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在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市)公鉴(理化)字[2021]1281号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沁林

  检察官助理 杨  晓

  2021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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