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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21-1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沁检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88******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沁水县**镇**村村中*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沁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4月15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豪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镇**村返回**镇**村,当日20时40分许,当行驶至**镇**村路段(坪曲线139km+100m)时,将行人王某某撞倒,致王某某颅底骨、右侧颞顶骨等多处骨折,颅脑损伤。肇事后,刘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并将肇事摩托车隐藏于**村山上农田的水沟内。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2月31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王某某住院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沁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增强

检察官助理 石瑾瑾

2021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镇**村村中*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3页、照片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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