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文书公开
起诉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1-1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沁检刑诉〔2021〕88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沁水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6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13日17时许,吉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沁水县龙港镇新建东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滴水崖红绿灯附近路段变道时,撞至道路中间的防护栏上,造成吉某某受伤、防护栏和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在吉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吉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市)公鉴(理化)字[2021]943号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沁林

检察官助理?都帅英

2021年10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检务公开
本院简介
机构职能
历史沿革
检察视频
检察视频
检察视频
互动平台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