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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原某某非法狩猎案)
时间:2021-1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住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原某某用购买的铁夹子、铁棍、铁丝等工具,在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郑村镇湘峪村境内山区、田野,肆意捕捉野兔22只;2021年3月,原某某再次用同样的方法在郑村镇湘峪村境内山区、田野,捕捉野兔20只。 

  经鉴定,捕获的草兔为三有动物。 

  本院认为,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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