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住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原某某用购买的铁夹子、铁棍、铁丝等工具,在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郑村镇湘峪村境内山区、田野,肆意捕捉野兔22只;2021年3月,原某某再次用同样的方法在郑村镇湘峪村境内山区、田野,捕捉野兔20只。
经鉴定,捕获的草兔为三有动物。
本院认为,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