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箱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现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4月1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20日,李某甲因经济拮据,产生到其工作的郑州市**能源有限公司位于沁水县端氏镇曲堤村**井场盗窃铁块卖钱的想法。当晚8时许,李某甲利用井场无人值守之机,在井场盗窃5个吊卡、1个井口阀兰片、1个管钳。后李某甲以400余元的价格将盗窃物品卖至废品回收站。盗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3月21日,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将被盗吊卡和阀兰片、管钳赎回,并返还被害单位。4月1日,李某甲在其父亲李某乙陪同下到沁水县公安局投案。
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647元。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甲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沁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