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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1-1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沁水县**镇**村**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8月4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5月25日20时30分许,秦某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力帆牌四轮电动汽车在沁水县**镇**酒店附近路段倒车时,与杜某某驾驶的陕J8****号黄海牌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力帆牌四轮电动汽车属机动车;秦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秦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亚锋 

  检察官助理:石瑾瑾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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