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文书公开
起诉书(成某某、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21-1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沁检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城县********号,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5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8月18日被沁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1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镇**村村中**号,住沁水县**镇**村**附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12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指使被告人成某某驾驶严重超载、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达到报废标准的晋ES****号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从沁水县**镇**村驶往沁水县**镇山西**有限公司,当行驶至**有限公司大门处下坡路段时,因车辆制动失效,成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先后撞至晋ECL***号车辆、常某某、升降起落杆、门禁车辆识别设备,造成常某某死亡、升降起落杆及门禁识别设备损毁、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沁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成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市)公鉴(理化)字【2021】1567号鉴定文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成某某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军 

  检察官助理?石瑾瑾 

  2021年10月25日 

检务公开
本院简介
机构职能
历史沿革
检察视频
检察视频
检察视频
互动平台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