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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时间:2021-12-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镇**村**沟*号,住沁水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8月20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共计结算资金690117元,其中19001元为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刘某某从中获利500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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