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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晋城市司法局关于推动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16-09-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山西省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理性表达诉求,提高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治化水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服务法治晋城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工作。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由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罢访。

第二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群众准确理解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二)认为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通过代理申诉或向政法机关书面提出法律意见,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政法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对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信访群众,通过协助申请人办理救助申请工作,使信访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人文关怀,促使其息诉罢访。

第三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主要工作方法是:

(一)热情接待信访人。认真听取和阅读信访群众提出的法律诉求和相关材料,准确了解信访群众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做好法律咨询解答工作;

(二)评析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需要向检察机关了解案情的,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

(三)做好释法析理。对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仍不息诉的,可建议政法机关举行听证;

(四)提出处理建议。对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五)引导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相关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可帮助信访群众撰写申诉材料,引导其依法按程序申诉。信访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愿选择律师代理申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六)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群众,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可帮助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第四条 检察机关认为律师有必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安排律师协会予以办理。

第五条 律师协会推荐的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具有一定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经验、业务能力强、执业信誉好、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等。

第六条 律师协会推荐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办公用品。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为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提供了解案情、查阅案卷等便利,包括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查阅、复制等方便。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听取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情况和效果书面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作为律师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的培训、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由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人民检察院牵头组织,定期研究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检察机关由控告申诉部门具体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由律师工作管理科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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